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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风廉政建设信息与动态(2024年第3期)

2024年03月29日 16:58

  编者按:党员、公职人员非职务违法,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简称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下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简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下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简称《刑法》,下同)等面向所有公民的法律法规、无关党员身份和职务的违法行为。党员、公职人员(具体到总台,由总台党委任命、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干部均为公职人员)肩负着特殊政治职责,理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。倘若在工作生活中法治观念淡薄,失去法度的控制,不仅要和普通公民一样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,还应追加党纪、政务处分,个人的事业、家庭、生活要付出更高的代价。本期梳理了8类较为典型的非职务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置,供大家引以为戒。

  案例警示

  类型一:酒驾醉驾

  案例简介

  1.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:钱某某,总台某部门原副主任。2020年10月5日晚,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,从鼓楼区龙吟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,沿中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西路路口附近时,被民警查获。经抽取血液鉴定,钱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,含量为205.1mg/100ml,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。2021年2月24日,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钱某某拘役二个月,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2021年4月,总台给予钱某某开除党籍、政务开除处分。

  2.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案例:张某,某国有企业中层干部,中共党员。2021年2月6日晚,张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,回到车里休息了一段时间,自认为喝酒不多、已经醒酒,遂驾车回家,在行驶途中被交警查获,经医院提取血样送检,张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mg/100ml,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,因犯罪行为轻微,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。公安机关将张某醉驾行为通报至张某单位,单位给予张某党纪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、政务撤职处分。

  3.酒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案例:王某某系某国有企业员工,中共党员。2021年1月2日晚,其在就餐时饮用了百威啤酒一杯。餐后,想到自己仅喝了一杯啤酒,应该没多大关系,遂驾车回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,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国家规定饮酒标准,为21mg/100ml。民警现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,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。公安机关通报至王某某所在国企后,单位给予其党纪警告处分。

  案例分析(以下提及的纪法条款详见纪法链接,下同)

  “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”是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,但近几年总台有多名干部员工因酒驾醉驾被公安机关查处,给个人和单位带来严重不良影响。所以,作为党员和公职人员,千万不要心存侥幸、知法犯法。

  通常所说的酒驾醉驾,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中主要分三种情形,相应的纪律、政务处分也有所区别:

  一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即通常所说的酒驾,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/100ml,并小于80mg/100ml的驾驶行为,大致相当于饮用半瓶啤酒、半两白酒。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,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,驾驶证记12分,暂扣驾驶证6个月;再次酒驾拘留10日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党员、公职人员酒驾,依据2024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简称《纪律处分条例》,下同)第三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一般可以给予党纪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(简称《政务处分法》,下同)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一般可以给予政务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。如案例3中,王某某酒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,追加了党纪警告处分。

  二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即通常所说的醉驾,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的驾驶行为,大致相当于饮用2两白酒或者1瓶半啤酒。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也就是说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不同,已触犯刑法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党员、公职人员醉驾,并被判处拘役的,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;依据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给予开除处分。如案例1中,钱某某醉驾并被判处拘役,追加了开除党籍、政务开除处分,其在总台的事业发展戛然而止,令人甚是痛惜。

  三是醉驾不立案或检察院不起诉,依据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(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),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/100ml的以及在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、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,可以不认为是犯罪,公安机关不予立案,而是给予行为人罚款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。同时,在司法实践中,检察院对醉驾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,按照酒驾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;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,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以上处分。如案例2,张某饮酒休息一段时间后,心存侥幸,认为已经没事,贸然驾驶机动车,被查处达到醉驾水平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,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处分。

  类型二:参与赌博

  案例简介

  杨某某,某国有企业中层干部。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,杨某某多次利用手机、电脑进入某赌博网站进行赌博,赌资累计144456元。因参与赌博的网站为诈骗网站,当公安机关找到杨某某了解情况时,其一开始还表示只是购买了点虚拟币,之后当公安机关再次找到杨某某时,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参与网络赌博的问题。公安机关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。公安机关通报至杨某某所在国企后,因杨某某非中共党员,单位依据《政务处分法》给予杨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。

  案例分析

  赌博是祸患之源,贪欲是痛苦之根。近年来,总台有2名干部员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,给个人和单位带来严重不良影响。赌瘾如毒瘾,一旦沾染,难以戒除,终导致事业停滞、人财两空、妻离子散的并不在少数。涉世未深的年轻党员干部尤其要引以为戒。

  参与赌博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条之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党员、公职人员参与赌博,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、政务警告直至开除处分。

  类型三:打架斗殴

  案例简介

  2022年底,某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孙某某,下班后回到家听说家中小孩与邻居家小孩白天玩耍时,被邻居家小孩推倒撞破了头,怒火中烧,遂至邻居家兴师问罪。双方因情绪问题导致发生口角,最后发展为肢体冲突,孙某某推倒对方家中老人,造成老人轻微伤。公安机关介入后,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,同时,孙某某赔偿对方医药费、误工费等5万元。事后,孙某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悔恨不已。公安机关将处理情况通报至该国有企业后,单位党组织给予孙某某党纪警告处分。

  案例分析

  冲动是惩罚,打架更高价!党员、公职人员在社会生活中,面对纠纷时无论如何都要冷静处理,努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切不可逞一时之气,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,导致打架斗殴违法。纪法不容情,一旦打架斗殴构成违法,组织上难以维护你的权益,还必须依据纪法给予处分。

  打架斗殴轻则治安违法,重则触犯刑法。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若导致对方轻微伤及以下的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理,最高可处15日拘留,并处罚款,同时承担医药费、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。若造成严重后果的,则有可能构成犯罪。依据《刑法》等法律规定,造成对方轻伤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对方如果能够谅解,虽可以避免牢狱之灾,但需支付数额不小的赔偿金;造成对方重伤的,处3年以上、10年有期徒刑,并支付赔偿金;造成对方死亡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,并支付赔偿金。

  对于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作出行政处罚的,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一般给予党纪警告、严重警告,政务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;对于司法机关依据《刑法》判处刑罚的,依据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、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之规定,一般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处分。

  类型四:盗窃

  案例简介

  郭某某为某国有企业普通员工,中共党员。公司在对仓库进行例行盘点检查时,发现仓库里的紫铜铜板少了许多,通过调取监控得知是郭某某所为。原来郭某某通过平日的观察,发现公司仓库门并没有上锁,再一看里面一直堆放着一些值钱的铜板,心想每次拿几块公司应该不会发现。于是利用公司仓库下班无人之机,用手推车将铜板搬至车内。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,郭某某先后5次盗窃仓库内紫铜、黄铜等金属材料,窃得的铜板共价值人民币41409元,所得的赃款均用于日常开销和还贷款。案发后,郭某某主动向公司承认了盗窃的事实,其亲属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公司的谅解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。该国企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、解除劳动关系处理。

  案例分析

  非法占有私有财产或国有财产都可能涉嫌盗窃,依据财产的价值,轻则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重则触犯《刑法》,构成盗窃罪。

  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即可能涉嫌盗窃罪。党员、公职人员盗窃既要承担法律责任,还会被追究纪律责任,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,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,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一般可以给予党纪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、政务警告直至开除处分;涉嫌盗窃犯罪判处刑罚的,依据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、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之规定,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处分。

  类型五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

  案例简介

  2021年3月,某中部省份省级媒体主持人张某(党员、公职人员)依托其所在平台影响力,在节目中向听众宣传自己所创建的理财收益QQ群,听众加群后,个人在群中表示,可以为粉丝听众创造平均年化15%的巨额收益,仅一年多,其就在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,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,数额高达1000多万元。后因市场原因,张某无法兑现承诺收益和本金,相关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。2022年1月,张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2022年2月,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、政务开除处分。

  案例分析

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通常也叫非法集资,是涉嫌犯罪的一种违法行为。个人承诺高收益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往往玩的是庞氏骗局,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,不仅扰乱金融秩序,还会给公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,社会影响极坏。本案例中张某还利用其主持人的身份招揽听众,严重损害了所在媒体的公信力,给单位、组织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,更应当严加惩戒。

  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、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,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的,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处分。

  类型六:扰乱公共秩序

  案例简介

  王某为某国有企业中层干部,其女儿为某中学学生。因王某的女儿化学成绩不好而被化学任课老师李某责备。2021年4月,王某来到该中学找李某理论,说李某对其女态度不好,不尽教师义务,后又出言不逊辱骂李某,致使李某两节化学课程不能正常进行,李某报警。之后,王某被当地派出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罚款200元。

  案例分析

  案例中王某的行为,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构成扰乱公共秩序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,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党员、公职人员扰乱公共秩序,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,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,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给予党纪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、政务警告直至开除处分。

  类型七:嫖娼

  案例简介

  唐某,某国企业务经理,中共党员。2019年1月某晚,唐某在接待客户时,组织客户去某商务KTV娱乐并安排了异性陪侍。当晚,公安机关在临检时,当场查获唐某等人在包房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。公安局机关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。其后,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唐某开除党籍、政务撤职处分。

  案例分析

 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,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,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,并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。根据中央纪委有关精神,无论何种原因,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应依据《纪律处分条例》,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2024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,更是进一步明文规定,党员有嫖娼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同时,依据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,对公职人员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的,予以撤职或者开除。

  类型八:吸毒

  案例简介

  2021年12月3日,某国有企业党员、公职人员朱某在与朋友酒吧聚会时抽吸水烟袋,朋友递给2粒药丸“助兴”“提神”,当晚公安机关对该酒吧进行突击检查,在朱某身上发现药丸一粒,随即朱某被带去尿检,经查明朱某所吸食的药丸为毒品麻古。2022年2月7日,朱某因吸食毒品,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,拘留十日,并处罚金。后朱某受到开除党籍和政务开除处分。

  案例分析

  党员、公职人员吸毒,严重损害了其身份形象和信誉,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,千万不能因为好奇或者抱有侥幸心态,认为自己就试一次,不可能上瘾而沾染毒品。同时,对一些伪装成保健药、电子烟等“合法物”的抑制剂、兴奋剂、致幻剂等新型毒品更不可掉以轻心。

  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和《戒毒条例》规定,如果吸毒者被认定为吸毒成瘾,还应当接受法定的戒毒措施。依据2024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、依据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党籍、政务撤职或开除处分。

  纪法链接
  2024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 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党员犯罪,被单处罚金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  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;

  (二)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;

  (三)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。

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应当开除党籍。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,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,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。

 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,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相应处分。

 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、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的处分、行政处罚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其中,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。

 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,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

 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,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等,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,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。

  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
 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开除:

  (一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;

  (二)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期超过三年的;

  (三)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。

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一般应当予以开除;案件情况特殊,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,可以不予开除,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。

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  (一)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(二)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(三)参与赌博的;

  (四)拒不承担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的;

  (五)实施家庭暴力,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  (六)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、社会公德的行为。

  吸食、注射毒品,组织赌博,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的,予以撤职或者开除。

 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,影响公职人员形象,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。

 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,或者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,予以撤职;造成不良影响的,予以开除。